两学生玩耍致伤 监护人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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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4:19 新华网 | ||||||||
两名未成年的学生在玩耍时无意中让一方受了伤,作为监护人的家长经法庭调解后,承担起了相应责任。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是湟源县某学校的学生,今年6月4日下午,两人在玩耍的过程中,被告李某不慎将原告刘某摔倒,致使刘某左胳膊发生骨折。后经老师和同学们帮忙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用4215元。此后,原告刘某及其监护人刘某某、周某某
湟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是未成年的孩子,玩耍中造成了此次意外事故的发生,且事故的出现并不是被告的主观意志,因此,经法庭调解,双方监护人达成协议,各承担一半的医药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