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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游商拍照 城管是否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5:10 法制晚报

  将被处罚人情况建档案遇暴力抗法后提供给公安

  法学专家:做法值得商榷律协委员:只要合法取证就没有问题

  新闻事件

  从上周起,凡在公主坟地区无照经营的游商,除被城管处以行政处罚外,本人还将被拍下照片,登记身份证及暂住地 址,并全部留档记录在案。

  出台此项“新规”的海淀城管监察大队羊坊店分队称,给这些无照游商建立“档案”,主要是今后这些人一旦因无照 经营而发生暴力抗法问题,城管部门可以及时将“档案”中的相关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据悉,新规执行一周以来,羊坊店城管分队已对4名有违法经营行为的无照游商建立了“档案”,给相对人单独进行 了拍照。这4名相对人都是以前屡次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有暴力抗法倾向的“重点人”。

  新闻背景

  据城管部门调查,公主坟地区现已成为京西的商业黄金地带。这里每天的人流量非常之大,上下班高峰时,每分钟从 游商眼前过往的行人有130至140人之多。在如此大的人流量下,这些不法商贩的日收入可高达1000至2000元。 在高额利润下,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就成为挡在不法商贩“致富”路上的一大障碍。因此,这一地区也成为无照游 商暴力抗法的高发地区,城管队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各方观点

  ▲繁华地区的无照游商已“致富”

  在公主坟、故宫等黄金地带,无照游商的小本生意已不再是为“养家糊口”,无照经营获取的高额利润已经成为他们 “致富”的手段和途径之一。为了获取这种高额利润,他们对抗执法已经形成“集团化作战”的趋势,有人盯梢,有人报信, 有人组织。“一条龙”式的作战给城管及其他部门的执法增加了相当的难度。

  ▲行政机关的执法要“职权法定”

  行政执法机关讲究的是“职权法定”。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规定、没有授权的就不能做。当行政执法机关对 相对人有侵利行为(对其不利的行为)时,一定要有法律依据才可以实施,即凡不利于相对人的行为或决定的作出都要有明确 的法律规定或依据,合法在这里也就是指不侵害相对人的利益。

  ▲法规衔接、职能衔接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执法环境完善

  现实生活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要有衔接,各行 政执法机关与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在明确划分的同时,也要有机地衔接。

  ▲城管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许多外地来京的无业人员,特别是那些在繁华地区从事小本生意的无照游商,收入非常可观。由于违法成本低,这些 人拉帮结派,划定自己的势力范围,以至于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后,没有了被遣送的“后顾之忧”, 这些人更加有恃无恐,城管部门的执法环境越来越恶劣。

  观点交锋

  交锋一

  我市城管执法人员目前大约有5000人左右。有统计表明,平均每天都有城管队员在执法中被打伤。在这种情况下 ,城管部门出台了给不法游商建立“档案”的新举措,无疑具有积极的一面,但这种为公安机关处理相关人员提供资料的做法 是否涉嫌越权?

  滕洪:无照游商的暴力抗法行为,已经极大地阻碍了城管部门的正常执法,使执法效率大大降低,同时越来越多的恶 性暴力抗法事件也极大地危害着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无照游商的这种违法经营行为,就在城管行使处罚权的范围之内。对他 们的违法经营进行处罚,本身就要登记身份证及暂住地址,为其拍照只是增加更为有利的证据而已。

  刘莘:“城管给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或证据”的做法是否涉嫌越权,在法律上很难界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个人 认为,只要这种行为是与取证相结合的,就是可以的。作为证据来讲,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的现场,将违法经营人与其违法经 营的物品一同拍照,是没有问题的。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即做什么都要有依据。对百姓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 规定、没有授权的就不能做。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城管部门为违法经营人员单独拍照的权利,如果这样做就值得商榷。

  交锋二

  给不法游商拍照留证,肯定会出现相对人不配合的情况。城管部门只有行政执法权而没有限制人身的权力,也就是说 在法律没有赋予城管可以强行拍照权力的现状下,城管部门的这一举措是否是纸上谈兵?

  刘莘:拍照很可能涉及公民肖像权的问题。在正常状态下,给他人拍照要经人同意,否则就有侵犯肖像权之嫌。但在 特殊情况下,比如拍照是为了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那这时的拍照行为就有了合法的依据。所以,城管应注意在取证中运用这 些手段,使这一手段合法化。

  王宝华:只要是为了取证,或者是在被处罚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应该不会出现问题;但如果相对人不配合,就要注 意技巧。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不配合,城管执法人员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要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处理,要适当地掌握和把握 住“度”,比如通过巧拍、妙拍等迂回方式取得照片。

  法律赋予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城管部门也就有取证的权利。在这里只要是合法取证,就没有问题。

  交锋三

  羊坊店城管分队这项举措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对什么人、出现何种情况要留档都没有一个明确规定,是否会在实 际操作中给执法人员以过多的自由裁量,反倒出现一种“无法可依”的局面?是否应该出台一个具体的规范性、成文的规定?

  刘莘:要依法行政,就要有法可依。否则,没有条条框框的限制,每个人掌握的标准都不尽一致,很难保证不出问题 。

  滕洪:出台一个具体的规定就要按照规定一条条地去做、去执行。但城管在实际执法中具有很大灵活性,不可能一条 一条地去套规定。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都是通过长期观察,对曾屡次阻挠执法、有暴力抗法倾向的重点人进行拍照、留档。 出台这个举措就是为了保护我们的队员,如果出现成文的具体规定,就具有了一定的强制性。那样一来,如果相对人不配合, 而执法人员根据规定又必须取证,反倒容易在现场发生冲突,与我们的初衷反倒相悖了。

  王宝华:成文的规定还是要有的,但这个方案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执法人员要注意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能够灵 活掌握和运用,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否则,自由裁量权过大或随意性太大,都可能因越过雷池而发生原则性问题。

  精彩语录  

  滕洪: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的执法面临许多尴尬的局面。在这种现状下,我们的尴尬许多时候不得不用技 巧来“化解”。

  米洪晓:城管的执法有一定的特殊性,不法游商为了保住他们的高额利润,已经先期给城管队员都建起了“档案”。 实际上,现在是执法人员在明处,而不法游商在暗处。

  刘莘:行政机关的权力,对相对人而言就构成一种义务与责任。

  王宝华:法律不可能细到每一个枝端末节,法律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下,执法要合法、合理 、有度地进行。

  圆桌主持/戴燕军

  文字整理/记者冯霞摄/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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