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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治好猪病 引发医疗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0:53 大连晚报

  没有治好猪病 引发医疗纠纷通讯员 德伟 作成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昨天,金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医疗合同纠纷案。与一般医疗纠纷不同的是,这起案件治疗的对象不是人而是猪。

  2003年五六月间,金州区某镇个体养殖户杨某饲养的多头猪相继病倒,他赶紧请来李
兽医诊治。李兽医经过一番检查后,便给病猪打针、吃药,一连忙活几天,耗费1600余元,杨某的饲养员汪某在药费单据上签字确认。后来,李兽医依此条多次找杨某、汪某索要,二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李兽医将杨某、汪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给付病猪治疗费1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在法庭上,杨某辩驳说:“李兽医给病猪治病属实,但在治疗前李兽医曾承诺病猪存活率能达到90%,但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我的猪不但没有治好,反而陆续死亡,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我没让他赔偿已经不错了。”汪某也辩驳说:“虽然我在药费单上签字,但只能认可李兽医给杨某家的猪看过病,我是杨家雇用的饲养员,不应由我承担责任。”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猪死亡与李兽医提供的医疗服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间,原告的医疗服务已处置完毕,即原告依约定履行了给病猪治病的义务。虽然被告杨某没有亲自在医疗费用单据上签字,但其在场的饲养员即被告汪某在医疗单据上签字,就应视为原告与被告杨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杨某即应承担给付医药费的义务。因原告与被告杨某就治疗病猪事先未达成书面协议,被告杨某提出原告为其治疗病猪承诺90%成活率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因被告汪某是被告杨某的饲养员,给猪看病在现场观察是应该的,在药费单上签字的行为代表了被告杨某,故被告汪某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李兽生医疗服务费人民币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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