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媒体回应刘翔肖像权官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2:21 新京报 | ||||||||
发表声明称,“跨栏镜头”为合法途径取得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针对“刘翔肖像权官司”,昨日,被诉媒体发表了声明。该报社称,选用刘翔作为其“影响2004专刊”的“封面人物”是他们慎重的选择。 该报社副社长谷玉恒称,12月1日,该报正式收到海淀区法院送达的起诉书。
谷玉恒介绍,该报今年11月21日出版的“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使用的照片,是刘翔在公开比赛中被拍摄的新闻照片,是该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与提供该照片的图片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对涉及使用人物肖像的合法性问题做了明确约定。 他没有透露合作图片公司,但若法院要求,他们会向法院提供。 对于刘翔所提出的“做广告”问题,谷玉恒认为,当期封面下方出现的中友百货通栏广告,是其一种正常的广告经营行为,内容与形式均与刘翔照片没有任何关联。 谷玉恒承认,当初通过记者与田管中心联系过,他们当时希望为刘翔拍摄一组生活时尚类独家照片,但被拒绝。 对此,刘翔的律师认为,该期封面将刘翔的照片“嵌在”背景中,广告也好似挂在其跨越的栏下。任何人通过其合理认识都会想到刘翔与广告的联系。 新闻回放 被诉媒体第80期封面出现刘翔跨栏镜头的图片,刘翔称,该图片使用未经他同意,而且该图片为中友百货做广告。遂起诉该报社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索赔125万元。报料线索一经采纳,奖金至少百元,还将进行线索评奖,奖金最高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