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亲生父母无缘与子相见》后续:法院判令丁俊超之子归养父母抚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2:48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良玉、肖鸿、实习生王平)“我们昨天拿到了判决书,亲生儿子被判归养父母。我们还要上诉。”11月28日上午,丁俊超告诉记者。4年前,丁俊超的儿子被人拐走又遭遗弃、后又被合法收养。在知道儿子下落的一年多时间里,由于各种原因,丁俊超夫妇一直不能见到儿子。后丁俊超夫妇将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福利院交还孩子,恢复他们对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本报对此曾作连续报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及审理,日前做出了“驳回原告丁俊超、杨韩芳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孩子确是丁俊超夫妇的

  11月29日,记者从桥西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看到,法院确认了阳阳(化名)为原告丁俊超、杨朝芳夫妇亲生儿子的客观事实。该案审判长郝增良告诉记者,因为怕孩子受到伤害,养父母那边始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但亲生父母和养父母对孩子身上的特征说得非常一致,加之从孩子丢失到被送福利院这一系列的证据,已经完全可以肯定,阳阳就是丁俊超的亲生儿子。

  郝增良法官说,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审理的办法,对孩子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福利院三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让丁俊超夫妇两次见到了孩子。然而,调解工作十分艰难,最终三方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判归养父母利于孩子成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自然血亲优于拟制血亲的传统理念,在确认阳阳(化名)系二原告(丁俊超夫妇)之子的情况下,理应将阳阳交二原告抚养,由二原告行使监护权。但基于本案的客观情况,人民法院更应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维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即身心健康,使其有一个良好稳定的成长环境。养父母无论在物质生活方面,还是在文化修养方面显然均优于生父母。暂由养父母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其成长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俊超、杨朝芳的诉讼请求。”

  对此,丁俊超的律师告诉记者,他们一定会上诉的,且这次不再是钱的问题了,而是要求一定要要回孩子。

  事件回放

  2000年4月12日,从安徽来鹿泉打工的丁俊超遭遇不幸,其3岁的小儿子被“工友”拐走,丁俊超和妻子杨朝芳四处寻找。两年后,警方将拐卖儿童的罪犯抓获,丁俊超这才得知,儿子当年被罪犯遗弃在石家庄火车北站,北站将其送到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孩子在福利院被人依法收养。自知道孩子去向后,丁俊超就不断往福利院跑,希望早日见到孩子。然而一年多过去了,他找了很多部门,跑了多趟,仍未能见上孩子一面。2004年5月19日,丁俊超夫妇依法将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福利院交还孩子,恢复他们对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犬夜叉
封印的半妖犬夜叉
3DMM
温柔妹妹之3D篇章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