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肉夹馍摊主 杀人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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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5:29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市一中院昨日消息:该院一起因竞争肉夹馍生意造成一死一伤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彦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受害人张某某和妻子来京后,于2002年5月初在海淀区某地摆摊卖肉夹馍。案发前在他摊位附近另一个卖肉夹馍的人曾找他谈过,不让他在此做肉夹馍生意。案发当晚,他和妻子
作者:李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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