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没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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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6:50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金牛法记者晨迪)昨日,金牛法院对香榭里A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诉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违法颁证案进行了(本报曾作报道)宣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庭长担任审判长
成都市金牛区香榭里A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今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三份产权证书,并将该三份产权证书的权属人成都汇联住房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香榭里小区开发商)列为诉讼第三人。金牛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决定由行政庭庭长担任审判长,并与两名资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原告业委会:被告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1年向第三人成都汇联住房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三份产权证书中记载的房产是香榭里A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居民们认为,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被告房管局将该三处房产的产权证颁给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撤消。 被告房管局:房管局依法审查了汇联公司所提交的文件,认为汇联公司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证据齐全,手续完备,遂颁发了房屋产权证,其行为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没有错。 第三人汇联公司:香榭里小区商品房住宅是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其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件,房屋竣工后,按房管局办证要求,提交上述文件、权属证明,取得产权证书,是合法的产权人。 认定:业委会混淆登记概念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房管局作出的初始登记是合法的,而业委会所诉讼的内容是房屋产权之争,属于民法范畴,不是行政诉讼审理范围。同时,法院认为,业委会将初始登记与转移登记的概念予以混淆,开发商进行了初始登记,并不妨碍以后业委会要求转移登记。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