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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办理大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因延迟办理大产证,华昊公司被购房者梁先生诉至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令华昊公司支付梁先生违约金4万元。

  2002年1月,梁先生与华昊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办出房地产大产证,正式交房。之后,梁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2002年4月,华昊公司提前将房屋交付梁先生使用,但大产证迟迟未办出。今年6月,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的交付包括实物的交付及权利的交付。华昊公司未按约办理大产证,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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