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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入位丢车物业不管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9:52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小区停车没有停在指定的车位上,车辆丢失后,车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2万元。市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1月,王先生向回龙观云趣园小区交纳150元停车费后,将车停进该小区。3月12日晚9时,王先生开车回家,没有将车停在指定停车位,而是将他开的丰田4700型吉普车停放在该小区20号楼东侧附近的小区道路边。第二天早晨7时左右,他发现自己的车没了。为此
,王先生所在的东美公司将小区的物业公司深圳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称物业公司保管不善,索赔102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150元是车场车位租用费,而不是保管费。该车未按要求使用车位,随意停放车辆,丢失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无关。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对停放在固定停车位上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对停放在他处的车辆,不应负有管理义务,东美公司擅自改变停车位,应自行负担。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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