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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一起巨额票据诈骗案两主犯伏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11:49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长春12月2日电(郭春雨、李亚彪、王伯光)2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宣布对沈映江、康长贵特大票据诈骗吉林大学案的终审判决。沈、康两人利用票据诈骗总额达4200万元,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当天,两人被执行死刑。

  今年38岁的沈映江是北京市人,曾是长春市新朝阳大酒店经理。1999年10月,沈映江与原吉林省国隆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康长贵预谋,由沈映江从吉林大学结算中心吸收存款,康长贵伪造结算中心印章,将存款转出共同占有。康长贵指使别人,向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申领了临时存款账户。从1999年11月至2000年11月间,沈映江通过吉林大学结算中心主任,先后数次将结算中心的人民币共计2700万元存入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临时账户内。康长贵私刻了吉林大学结算中心财务专用章和他人的名章,伪造4张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书,按存款金额填写后交吉林大学结算中心主任留存。随后,康长贵又指使别人利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分四次将上述款项转至长春市长富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被骗款项中,除第一笔存款因为到期而由康长贵返还吉林大学结算中心536万余元外,沈映江非法占有709万余元,康长贵非法占有1453万余元。

  2001年,沈映江又伙同原吉林省汇东经贸有限公司经理孔繁缸等人,用类似诈骗手段,两次从吉林大学结算中心骗出存款共计1500万元。其中沈映江非法占有550万元,孔繁缸非法占有400万元。因吉林大学结算中心发现上述款项被转出后及时追款,孔繁缸等人案发前返还450万元。

  法院查明,沈映江参与票据诈骗两起,诈骗数额3213万余元,实际占有1259万余元;案发后追缴款物共计34万元,尚有1225万余元无法追回。康长贵参与诈骗数额2163万余元,实际占有1453万余元,案发后追缴款物共计287万余元,尚有1166万余元无法追回。孔繁缸参与票据诈骗一起,诈骗数额1050万元,实际占有400万元;案发后追缴款物共计3万余元,亲属代为退赔评估值为110万余元的房屋一套,余款未能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沈映江、康长贵、孔繁缸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转账支票,骗取存款单位在银行的巨额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三罪犯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人票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判处死刑。但根据孔繁缸的犯罪情节及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终审判决,以票据诈骗等罪名判处沈映江、康长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孔繁缸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沈映江、康长贵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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