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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行人双赢保险公司全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4:1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今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全省首例全责行人(车祸伤者)王建强起诉无责司机吴亮达,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对此,吴亮达反诉王建强,要求退还垫付的医疗费及赔偿修车费,成为全省反诉“撞了不白撞”的第一人。(本报曾作报道)之后,该案件又产生全国“首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原告、被告双方追加成被告,成为
新《道法》实施后首个被推上法庭的保险公司。

  昨日,这个层出不穷的“第一案”终于一锤定音:本案的原告(即反诉被告)王建强和被告(即反诉原告)吴亮达双双胜诉,被追加成被告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输了官司。

  事件回放

  今年6月28日下午,吴亮达驾驶“五菱”微型客车行至海椒市街47路公交车站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王建强撞倒,致使王建强右内踝及后踝撕脱性骨折、右腓骨斜行骨折。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行人王建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吴亮达在垫付了3800余元的医疗费后,拒绝继续垫资。为此,王建强将吴亮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2609元。吴亮达在第一时间对王建强的诉讼作出了反诉,不仅要求其退还已垫付的医疗费,并赔偿400元修车费。

  庭外写真

  法庭宣判后,原告王建强的母亲激动得哭了起来。她说,她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不上诉。王建强的妹妹则当庭拨通了哥哥的手机,把这个结果告诉已赴新疆打工的王建强。王母向记者表示,儿子今年已38岁,原本有一个交往了一年多的女友,正因为这场车祸后王建强走路脚有点簸,其女友才与他告吹了。

  吴亮达胜诉后,认为这是情理之中的判决结果,自己当然不会上诉。

  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则称,对于该判决结果要与当事人商量后再决定上诉与否。

  庭审实录

  律师:无过错原则保护行人

  此案在审理时,王建强的代理律师雷丹玫称,要求司机吴亮达赔偿是依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无过错原则。

  《道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吴亮达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从事的是危险作业。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危、高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雷律师说,根据以上两条法规,赔偿责任应该由司机吴亮达来承担。但鉴于王建强有一定过错,他们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车主:我没过错该保险公司赔

  庭审中,吴亮达辩称,依照《道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吴亮达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王建强主张的实际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吴亮达在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雷丹玫的说法予以采信,同样也支持了吴亮达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根据《道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该项赔偿应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不足部分才由驾驶员承担。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属于第三者强制保险,应当适用该条规定。

  法院:第三者责任险属强制险保险公司该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辩称,王建强起诉吴亮达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王建强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侵权关系,而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也不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道法》出台后,国务院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至今未出台。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道法》规定的强制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道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故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该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不论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目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

  昨日,法院作出判决:王建强交通事故损失20367.2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赔偿,该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建强16534.16元,支付吴亮达38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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