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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天”告“好丽友”案昨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6:17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对方在木糖醇无糖口香糖领域构成对自己的不正当竞争,将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华联超市青塔分公司等四家企业推上被告席,索赔50万元。昨天下午,此案在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乐天公司称:他们自2002年8月起率先在国内生产销售以“木糖醇”作为其特有名称的乐天无糖口香糖,并将自己拥有完全著作权的“牙齿笑脸图标”作为新产品装潢同时予以使
用。2003年9月,原告又开创性地将塑料瓶作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产品的特有包装在国内予以广泛使用,同时还针对该瓶装木糖醇口香糖的新产品装潢进行了多项个性化设计。四个被告未经他们许可,擅自进口、销售或在网上宣传侵犯乐天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等在先权利的商品,严重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及其在中国市场上进行正当竞争的权利。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否认自己有侵权行为,对方的指控毫无事实依据,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木糖醇无糖口香糖是国内外多个厂家在最近两年先后向市场推出的新产品。“木糖醇”是该产品的主要配料名称,作为通用名称的“木糖醇”,任何人无权垄断其使用权。乐天的产品包装塑料瓶不具有任何独特性,在同类似产品中已被国内外许多厂家广泛使用,任何人对其都无权进行垄断。至于产品外包装潢,无论在颜色、图案及品牌等方面,好丽友的产品与乐天的产品都极易区分,消费者不会产生任何误认或混淆。他们还认为,有关著作权的诉讼内容与这起不正当竞争官司无关。

  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还需要进一步审理。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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