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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首例告“电子眼”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06:17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昨天,海淀法院受理了本市首例不服交通队根据监控录像作出的违章处罚决定案,司机郭师傅称他有证据证明监控录像录下他的车闯红灯时,他的车根本不在事发现场。郭师傅请求法院判令海淀交通队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年7月27日,海淀交通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认定郭师傅的车在今年6月18日17:48,在海淀区阜永路口闯红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决定对郭师傅处以罚款200元、扣3分,并称该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完毕。

  而郭师傅则说,他有证据证明“电子眼”录下他驾车闯红灯时,他根本没有驾车通过该路段,而且违法车辆无高位刹车灯,与他驾驶的车辆不同。所以交通队根据监控录像对他作出处罚决定有误,他请求法院判令海淀交通队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

  对于郭师傅的起诉,海淀交通队的人士分析认为,“电子眼”看走眼只有两种可能,其一是郭师傅的车牌被人假冒,郭师傅替“克隆车”主背了黑锅。其二是“电子眼”拍下的确实是郭师傅的车辆,只不过事发时驾车人不是郭师傅,所以郭师傅认为自己没有驾车闯红灯。交通队的人士认为,第一种情况通过监控车辆和实际车辆对比就可以得出结论,而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郭师傅有证据证明事发时他没在事发现场也抵不过“电子眼”的铁证。

  作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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