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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十大维权案件全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0:56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 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上月,本报与市中级法院联手,对全市两级法院今年受理的群众维权案件,进行质量评比。由市中院各审判庭、区县基层法院初选出52件案件后,再由市中院组织专家型法官进行严格评选,最终评出2004年度全市十大维权案例。

  一年来,本市两级法院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通过“阳光审判”,提升了司法裁判
的社会公信力,树立了法律的威严。据统计,到目前,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6万余件,已结案4.3万余件。所受理的案件中,民事维权案件占一半以上。

  编者按 让法律告诉我们……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22年前的今天,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因此,这一天,也被广大法学者认为是“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无上的权威和至尊的地位,是所有法律之母。同时,也是公民自身权利的保障书。而法是什么,法代表正义、公正和公理,它代表着人间最为美好合理的理想秩序。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价值理想。

  143年前,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在他的名篇《为权利而奋斗》中指出,“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感情。作为国家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为权利而奋斗,不仅仅是作为公民的权利,更是公民为国家尽的义务。权利人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只能是一纸空文,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将会逐渐丧失,而社会中每个人的现实利益亦会丧失。因此,主张个人权利就是主张法,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

  143年后,耶林名篇的精神仍激励、鼓舞着我们去实践法的精神,激励和鼓舞着我们用自己的行动去捍卫自己的权利,更捍卫法的尊严。

  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为了宣传法的精神,诠释法的意义,我们将向您讲述我们从市区两级法院今年审理的维权案件中选出的10件很有典型意义的维权案件。

  我们想让这些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并最终捍卫了自己权利和法的尊严的当事人,说说他们对法的理解,对法的精神的领悟。

  让我们通过这些案例,通过这些胜诉者说,让法律告诉我们,法治是民主、平等、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

  1 海企公司股东侵权案

  【案由】股东侵权案

  【案情】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信业公司第一大股东(如右图)。因信业公司欠下海企公司6000万元,故海企公司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信业公司破产还债。

  此举引起信业公司其他几十家股东不满。他们认为,海企公司对信业公司实施恶意控股,导致信业公司最终破产。这给其他中小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故告到市中级法院,要求海企公司赔偿463.8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海企公司合法获得信业公司股份,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信业公司破产,也合乎法律。信业公司破产后,以房产、车辆等抵偿所欠海企公司的部分债务,并无不当。故其他中小股东要求海企公司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胜诉者说】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信业公司的亏损,是由于其历史上管理粗放、责权不清、长期投资过大和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造成的。作为债权人,本公司有权申请该公司破产,并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所以,其他股东诉本公司恶意控股和非法侵权,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本公司虽因此案,遭受了很大损失,但法院的公正审理,终于制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通过此案,我们了解到,在现代企业运作过程中,遭遇官司是难免的。但此案的最终结果告诉我们,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

  2 “色女郎”肖像侵权案

  【案由】肖像、名誉侵权

  【案情】去年9月,李媛媛的一张泳装照片,被中联网配在一篇题为《小区拒绝色情骚扰续:“色女郎”被请出居民楼》的文章中。于是她到建邺区法院,状告中联网及创办中联网的海南企联会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肖像和名誉权。

  被告认为,网站仅把李小姐泳装照片作为插图,并非为了营利,不属于肖像侵权;而文字新闻中所述的“色女郎”,也同她相差太远,因此也不属于名誉侵权。

  但建邺区法院认为,中联网用李小姐的照片作为插图,是为增加网站点击率,最终目的是盈利,侵犯了肖像权;将李小姐的照片与“色女郎”文章相映衬,贬低了她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判决被告向李小姐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

  【胜诉者说】李媛媛:我当初拍摄泳装照片,是为了宣传美。可中联网却把照片放到涉及嫖娼的文章中,变成了一种反面形象。这对我的形象、名誉是很大的侮辱。

  相比较而言,此案肖像侵权的认定相对容易,只要证明照片不是合法来源即可。但对方在庭审中,甚至还要求我举证,来证明网民是否将我与文中的“色女郎”进行误认。这样的举证难度太大,但法院最终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我是学法律的,我打这场官司,不是为经济补偿,而是为给自己、给家人一个交代。而法律,切实维护了我的权益。

  3 农田污染绝收案

  【案由】农田损失赔偿

  【案情】去年6月,浦口区桥林镇兰花塘村几个组的570多亩水稻秧苗,突然出现大面积枯死。调查发现是含有剧毒除草成分的药物所致。

  原来,去年2月,该村村民许某,从南京铁路分局工务段职工袁某手中,“弄”到了10瓶“草灌净”。许某在本组的农田田埂上喷洒完后,将空瓶随手丢在了村里排灌站的周围。不久,由于下雨,空瓶内残存的药物以及已被喷洒到田埂上的药物被稀释,随着雨水流入秧田,造成了秧苗大面积枯死。

  事后,兰花塘村受灾的126名村民以管理不善为由,将“草灌净”的来源地南京铁路分局、南京铁路分局工务段以及兰花塘村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农田损失共20万余元。

  浦口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先后3次开庭,判决南京铁路分局工务段赔偿126户受灾村民损失14万余元,判决兰花塘村委会赔偿6万余元,南京铁路分局对工务段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胜诉者说】村民代表黄宏之:我家当时受损秧地比较多,一共有78亩,30亩绝收,48亩受损。当时一家人都很着急,心想这下肯定全完了。最后大伙商量,上法院讨说法。

  我从没上过法庭,通过这次经历,我感觉法律的的确是为我们说话的。我共获得1.1万元的补偿,我讨回了公道。现在回想起来,虽然发生了“人祸”,但最终能得到补偿,心里也感到安慰了。是法律及时维护了我们的权利。

  4 女浴客洗浴惨遭殴打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去年7月26日,李群(化名)和几个朋友在玄武湖水上乐园游泳。当晚9点半,李群和两个女伴在该公园一号大门处的女更衣室冲洗。冲洗过程中,因李群的一个朋友和一名女子发生冲突。后该女子和一名女伴带领两名男子闯入女更衣室,对李群进行殴打。李群事发后及时报警,但实施侵害行为的两男两女至今未查明。

  后李群被诊断为“迟久性心因性反应”。今年初,李群将玄武湖管理处诉至玄武区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损害后果虽然是由第三人造成,但玄武湖管理处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并不能因此免责。法院据此判决玄武湖管理处赔偿李群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3万元。

  【胜诉者说】李群:在我准备向法院起诉时,很多人都劝我,个人告单位很难赢,不要浪费精力。但我总觉得,我不能就这样让自己的权利和尊严被践踏,每个人都应该捍卫自己的权利。

  而且,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它一定会为我讨回说法。

  5 “一价清”返还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2002年3月,南京云锦研究所职工王女士与雨花台区某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当年5月,王女士入住新房时,受该开发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向她收取煤气管道费、户内可视对讲设备费及集体式单元电子门费等3项费用共计5500多元。事后,王女士发现,购房合同中表明,购房款已包含这3项费用,遂向开发公司提出,要求返还,但没有结果。

  王女士认为,2001年7月,本市出台的商品房销售规定中,明确规定小区公共设备、设施一律不计入商品房成本,不得另外收取费用,也就是通常说的“一价清”。因此,开发商收取的这3项费用是重复收费,不合理也不合法。今年5月,王女士委托丈夫秦先生,将该开发公司及其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不久,一审法院却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市中级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公司退还多收王女士的费用5500多元。

  【胜诉者说】王女士:5500多元钱并不是大数目,关键是要讨回公道。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受委托的丈夫放弃了原有的工作,在外打起了零工,以便及时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后,使我们一度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但我们没有放弃,表示一定要将官司打下去,一定要看看法律最终是不是公正的。最终,我们赢了。法律的公正,也最终赢得了人心。

  6 天泉阁茶楼噪音污染案

  【案由】相邻侵权纠纷

  【案情】2002年,天泉阁茶楼在中华路某临街综合楼二楼开业。该楼三楼以上均为住宅(如左图)。

  当年4月,天泉阁茶楼将几台空调外机和排风扇,安在三楼沈女士家阳台下。这些设备让沈女士一家不得安宁。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该茶楼,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茶楼拆除空调外机等设备。不过,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却表明这些设备产生的噪音,并没超标。

  但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天泉阁茶楼室外设备产生的噪音排放达标,但噪音是感觉性公害,使人烦恼、干扰睡眠。因此,达标排放并不意味对人身不构成危害。为此,法院判决该茶楼移走空调外机等设备。天泉阁茶楼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胜诉者说】沈女士代理人,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查为国:天泉阁茶楼室外设备产生的噪音,让沈女士一家深受其害。几年下来,沈女士一听到噪音,就会神经疼痛。尤其在夏天,因怕听到噪音,她家的门窗一直关得死死的,闷热无比。天泉阁茶楼败诉后,又提起上诉。幸亏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审判决,让沈女士一家重获安宁。

  虽然天泉阁茶楼的噪音排放达标,但它的确严重影响公民日常生活。法院的判决让我们了解到,法律不但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权利,更维护公民正常生活的权利。当企业生产经营与公民生活秩序发生冲突时,法律更体现了对公民正常生活的保护。

  7 91名业主装潢纠纷案

  【案由】房地产装潢纠纷

  【案情】坐落于集庆路的宏安大厦,是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33层商品房。2001年10月,91名业主相继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契约附件写明,由中江公司聘请南京利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2002年7月30日前,上述两家公司向业主发出加盖公章的《入住通知》。办理入住手续时,中江公司向众业主分别收取了1000元“装潢保证金”,注明“验收后归还”。

  今年年初,91名业主装潢完毕,遂要求退还“装潢保证金”,但两家公司拒不退还。今年3月,这91人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鼓楼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利德公司退还91名业主的装潢押金;中江公司对利德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胜诉者说】业主代表张维凡(化名):“装潢保证金”事发生后,一开始我们想组织起来,上门去闹。后来考虑到闹起来不但影响不好,还不一定有好的结果,于是就想到了上法院维权。筹集好打官司的费用后,为了保证诉讼效果,我们请了两名律师。律师也很负责,一家一家跑,做笔录,收集证据,前前后后花了两个多月。现在的判决结果,我们都很满意,也真正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

  8 硫铁矿污染案

  【案由】环境污染侵权

  【案情】位于江宁区的南京云台山硫铁矿,废水、废渣,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出矿区,导致附近横溪镇红旗村鲢鱼塘,被彻底淤塞。一到雨季,废水就会从鲢鱼塘漫溢出来,殃及农作物。今年2月,红旗村的81户农民,到江宁区法院禄口法庭,状告该矿污染环境。

  法官发现,该矿早已意识到废水会污染农田,从1983年起,就和红旗村签定了固定赔偿协议。协议的出现,对农民非常不利。但法官觉得,如简单地判农户败诉,不能解决问题。但假如矿厂能清理鲢鱼塘的淤泥,双方就有调解可能。

  在法官的工作下,该矿花费了30万元,将淤泥清理干净。另外拿出3.5万元钱,补贴农户生活。

  【胜诉者说】村民代表曾照富:一直以来,硫铁矿排出的废水,都在污染农作物。这次,我们迫不得已走上法庭,就是要维护自己权益。但是,我们事先不知道村里和硫铁矿有长期补偿协议。这份协议,在法律上对我们非常不利。可当时也没办法了,就想坚持到底。

  但此案获得调解,维护了我们农民的权益。这场官司让我们知道,法律除了审判功能外,还有调解功能。此案的调解,使硫铁矿清理了淤积几十年的鲢鱼塘。我们相信,今后灌溉渠上的其他淤泥,都能被清理掉。我们可以不再受污染之苦了。

  9 71名业主状告开发商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从今年6月初开始,吴江明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的一些业主开始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他们告上法院索赔违约金。

  这71名家住六合雄州镇的业主诉称,2002年7月18日,被告向他们交付了房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房屋交付后的15天内,将协助对方办理产权交易过户及申请有关权证手续,对不协助者,按每天30元向对方承担违约金;但被告直到2003年7月30日才缴纳最后一笔土地出让金,致使原告2003年8月2日以后才拿到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在此之前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不能进行房产交易而遭受损失。

  六合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商在交付房屋一年后才交付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房屋的土地所有证,其行为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分别向这71名业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胜诉者说】业主代表吴友梅:从发现开发商的违约到与大伙商量怎么办时,大家都曾迷茫,但最后还是相信了法律。大家决定,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讨公道,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因为法院对这些案子每个都是单独审理的,我们业主也都分别请了代理人,从法院的办案法官为这个案子的奔波到我们一次次出庭,大家一直在等待着最后的结果。最后,我们讨回了公道。

  通过这次不寻常的打官司经历,我们都感到法律告诉了我们,遇到不平事,一定要相信法律,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10 颈椎病患者状告医院案

  【案由】医疗事故纠纷

  【案情】2002年4月初,家住六合区的退休工人王彦(化名),因患颈椎病前往当地一家医院治疗。经诊断,王彦的病情需要进行手术。手术后10天,王彦感觉自己双上肢剧烈疼痛,肩部内侧向下疼痛,导致小便要依靠导尿管。4月23日,王彦出院后发现双手麻木。右半身麻木关节疼痛,左上肢疼痛,并且右下肢疼痛行走无力。王彦随后前往多家医院治疗,但仍不见好转,并出现截瘫症状。

  王彦认为,自己的伤痛是由当初初诊医院治疗不当造成的,耽误了治疗时机,医院应该对此承担责任。不久,王彦将初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索赔41万余元。

  六合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3年3月24日依法委托南京医学会,对王彦的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为,王彦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王彦不服,又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判决王彦的初诊医院向其支付各项损失14万余元。

  【胜诉者说】王彦:我是一名普通退休工人,收入不高,家境也不算富裕。发生这样的事,对我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刚开始我准备状告医院时,并没有抱多大的希望。但是自从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后,法官热情服务的态度和公正执法的精神打动了我,更使我坚信法律的公正。省医学会鉴定下来后,法院依法判决我胜诉。我知道,法律是公正的!

  现在对于我而言,最大的体会在于:发生这样的事不要怕,有法在,就一定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本版撰文 本报通讯员 赵兴武 徐高纯 本报记者 殷学兵 殷骏 朱晓露 帅勇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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