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南京的李家三姐妹,其父亲李老先生生前曾以好友黄某的名义将部分存款存入银行,其存款由黄某代为保管。李老先生去世后,三姐妹便要求黄某返还该存款。但黄某称该存款系本人所有,拒绝将存款交出,三姐妹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存款返还原告保管。
李家三姐妹的父亲李老先生原在台湾省台北市工作,2001年初回南京定居,2002年11
月30日因病去世。李老先生生前委托好友黄某管理财产。2001年3月22日至2001年9月25日间,李老先生同黄某一起将部分存款以黄某的名义存入中国银行南京市萨家湾支行。李老先生去世后,三姐妹要求黄某返还其代为保管的李老先生的存款。但黄某称该存款系自己的财产,之所以存入中国银行南京市萨家湾支行,是准备在江苏投资,此款为投资理财之资金,拒不将此存款交出。 为此双方产生纠纷,三姐妹将黄某告到了法院。庭审中,李家三姐妹向法庭提供了存折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录音磁带等16份证据。黄某也向法庭提供了海关申报单、购汇证明单、电汇凭证等13份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调查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现有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讼争的2本存折上的存款系李老先生夫妇的,以及李老先将讼争的财产交由被告保管的事实。现李老先生死亡,双方委托管理关系自然终止。原告系李老先生子女,在被告提供不出李老先生让其继续管理财产的遗嘱下,原告为保护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利益,请求被告返还财产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陈召局 姜瑾 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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