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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许两家” 开发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2:22 今晚报

  本报讯康某斥资21.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然而,当其办理产权证时,却发现所购之房已由卖方以他人名义抵押给了银行。为此,康某一怒之下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房款,赔偿装修款,并按购房款一倍赔偿损失。经两审审理,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全部支持了康某的诉请,理由是最高法院关于房屋官司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是本市法院首次适用这一规定作出“退一赔一”终审判决结果的案例。

  2003年8月6日,康某与本市一家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康某购买该公司所建坐落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94.32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1.5万元。合同签订后,康某依约将房款一次性交付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也将商品房交与了康某。领取房屋钥匙后,康某随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然后欢天喜地地搬进新居。一切安顿妥当后,康某找到卖方投资公司要求办理产权证,然而此时,康某却意外地发现该房屋在其购买之前已经以案外人高某的名义抵押给了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塘沽分行,以致其无法办理产权证。后康某多次找到投资公司协商解决,未果,故成讼。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诉争房屋以案外人高某的名义于2001年7月16日在本市塘沽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进件手续,并在工商银行塘沽分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金额为14万元,期限为15年。同年7月24日,高某与该银行办理了抵押权证书。今年3月24日(康某起诉后),被告投资公司将该笔贷款提前还清。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被告投资公司隐瞒诉争房屋已经以他人名义抵押贷款的事实,致使康某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错误表示,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投资公司实属欺诈行为。虽然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提前还清贷款,但其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故所签合同亦应属无效。被告公司应将房款返还康某,康某将所购房屋退还被告公司。因违约给康某造成的装修损失,被告亦应一并赔偿。此外,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1.5万元,原告将房屋退还被告;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款3.56万元,并承担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21.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投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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