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开林为300元绑架两名儿童一审被判刑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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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9:11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石家庄12月4日电(董智永、丁力辛)张开林遇到困境后向人索要300元现金不成,竟然劫持两名儿童作人质索钱。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绑架案,当庭以绑架罪一审判处张开林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38岁的张开林家住贵州威宁县秀水镇大寨村,属于偏远山区,3个年幼的孩子中两个有残疾,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今年8月17日,从未出过远门的张开林从贵州老家坐火车来到石家庄,准备转车去山东为遇难的亲人处理后事。到石家庄后,与同行的家人失散,又遭到他人打劫,没了路费。当天下午6时许,张开林来到石家庄市妇女儿童教育活动中心5楼,向该中心的教师索要300元钱,遭到拒绝。要钱不成,张开林便进入该中心509房间英语教室,反锁房门,持刀将9岁的袁某和11岁的赵某劫持,并用塑料袋将袁某的右腿和自己的左腿捆在一起,尔后坐在房间的窗台上,以人质的人身安全相威胁索要枪支和2500元现金。在多次对其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警方将其击伤,两名人质获救。 张开林的辩护人认为,张开林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纯属偶然犯罪。他生活在偏远的山区,与外界社会沟通较少,不懂得如何寻求社会的帮助,社会公众对被告人这样的弱势群体往往存有戒备心理,不愿对其提供帮助,被告人才犯下了这样不可饶恕的“错误”,实在让人遗憾。本案公诉人则认为,种种生活压力加上厄运缠身,使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心理承受力弱的张开林走向了极端,以至付出了如此大的代价。法律是无情的,不会因为行为人生活坎坷就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绑架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开林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