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国家财产检察院支持民事诉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06:54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黄涛罗国伟记者晨迪)金堂县村民陈洪良在责任田里烧菜籽秆时,没想到火苗往上蹿烧到了通信电缆,给国家造成了15363元的经济损失。事发后,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支持省电信公司金堂分公司起诉。承办法官表示,检察院支持起诉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
烧菜籽秆烧坏了电缆 今年5月10日晚8时,陈洪良在自己的责任田里燃烧菜籽秆,没有想到火苗蹿到了责任田上方架设的已经在使用的通信电缆上,并将电缆烧坏,致使附近村民的18部电话被中断使用了两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363元。案发后,陈洪良主动赔偿了1000元,对于其他的损失,陈洪良辩称自己家庭困难,无力偿还。因此,四川省电信公司金堂分公司将陈洪良告上法庭,要求偿还余款,金堂县检察院支持起诉。日前,法院判决陈洪良赔偿剩余的14363元。 检察院支持原告起诉 “检察院支持原告起诉”被写进了本案的判决书。对此,承办法官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监督机关,不仅要维护国家秩序、打击犯罪,还要依法保护国家财产。该案中陈洪良破坏的是国家财产,因此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承办法官称“这种情况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较常见,但在我国却非常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