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饶赵欠条案”昨日落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1:04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按照法院的规定,本周五是“饶赵欠条案”撤诉的最后期限。昨天记者获悉:饶颖周五下午从海淀法院领到了准予她撤诉的裁定和75元诉讼费。这标志着历时231天的“饶赵欠款案”落下帷幕。 海淀法院的裁定称:饶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予原
周四晚上,饶颖曾给记者打来电话称,法院给她撤诉的最后期限是本周五,此前法官曾和她谈了两个小时,告诉她有问题可以向上级反映,如果撤诉必须是自愿撤诉。饶颖当时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她确实无法违心地同意自己是自愿撤诉。 昨天,记者就民事案件的原告撤诉在法律上有何规定,采访了法律界人士。对此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的金晓光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院准予原告撤诉的原则只有两条,一是自愿,二是合法。金律师说他一直在关注“饶赵欠款案”的进展,从饶颖前两次向法院递交的撤诉申请看,饶颖不是自愿撤诉。据媒体报道,周五下午饶颖再次到海淀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当天批准了她的撤诉申请。金律师分析,可能是饶颖周五递交的撤诉申请书声明了是自愿撤诉,否则法院不可能批准其撤诉。 金晓光律师告诉记者,北京金晓光律师在线网站对于饶颖诉赵忠祥案中所有涉及的法律问题,都做了分析性解答。他个人认为,饶颖开始提出撤诉时可能是希望通过以“三难”(立案难、审理难、鉴定难)申请撤诉,推动“欠款案”的进展,但是连续三次提出撤诉申请,导致最终法院同意其撤诉。 作者:李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