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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多农民渴望法律维护切身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1:06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榆林讯(记者许森枷)为发展金融业务,原府谷县城市信用社与府谷县大沙沟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集资招股协议”。经过10年的发展壮大,更名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原府谷县城市信用社却将大沙沟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当初的“集资招股协议”无效。这场纷争因为涉及众多村民的利益,因而在当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994年,府谷县城市信用社因资金缺乏,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便与府谷县大沙沟村
民委员会签订了“集资招股协议”,协议约定:大沙沟村委会有偿为城市信用社提供3亩土地,同时向城市信用社交纳20万元入股金,城市信用社资产按股份比例共同所有,大沙沟村拥有20%的股份。1995年9月28日,府谷县公证处对该集资招股协议予以公证。从1994年签订合同到2002年底的8年中,双方都严格履行了协议中所约定的全部内容。

  经过几年的发展,到2003年,府谷县城市信用社已拥有数千万元资产。按照省、市人民银行的要求,府谷县城市信用社整体划归府谷县农村信用联社,名称变为“府谷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府谷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03年1月对原城市信用社的人、财、物全面接管。2003年以来,府谷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大沙沟村委会不具备入股主体资格、入股行为是对原城市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等理由改变分红,即对府谷县大沙沟村入股的20万元按银行存款利率再上浮20%予以兑现,而府谷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职工股是按股本金的15%分红。为此双方出现分歧,经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府谷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于今年4月22日将府谷县大沙沟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当初的“集资招股协议”无效。

  原人民银行府谷县支行副行长兼府谷县城市信用社主任赵天水认为,在当时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城市信用社与府谷县大沙沟村民委员会合作,现在发展壮大了,府谷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历史旧账采取概不承认的做法,是与以“诚信”为本的金融理念格格不入的,是失信于民的。

  该村300多村民对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这种做法难以接受,认为这是一种“卸磨杀驴”的不义之举,于情于法都不合理,希望法律能保护自己的权益。据悉,一审判决已经认定招股协议有效,目前农民正焦急地等待法律的最终判决,以彻底解决这场长达两年的纠纷。本报将对此事件继续予以关住。 新闻连接 2003年7月2日,国务院以[国发(2003)15号]文件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在产权制度上可以办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还可以在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下,扩大入股范围,调整股权结构,进一步提高入股额度,广泛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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