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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俭朴厂长”被判十五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0:3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于贵华叶红通讯员叶红杨爽)素有“俭朴厂长”美誉的原辽宁省庄河市兰店机械厂厂长高彦春,在庄河市检察院卸下了自己的伪装,日前,经法院审理,高彦春以侵吞国有资产、侵占公司财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97年5月,机械厂改制为庄河市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后,高某个人占有公司股份51%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店乡政府占股份49%。1998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某个人购
买了庄河市兰店乡政府49%股份。

  高某在任该机械厂厂长期间,于1996年用该厂账外资金建造了面积为l680平方米、价值146.9万余元的厂房一栋,并指使企业会计马广吉将该账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同时编造“1996年兰店机械厂用账外资金盖的道南厂房总造价61万余元,此次审计没入固定资产账目,原因是近几年企业流动资产产成品和半成品盘亏约70万余元,故用这栋厂房抵顶盘亏”的谎言,于1997年3月11日与某乡政府签订抵顶协议书。高某于同年3月12日买下该厂净资产的51%股份后,第二天便以庄河市兰店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房产执照,用欺骗手段将价值人民币146.9万余元的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检察机关还发现,企业改制后,作为法人的高彦春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瞒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人民币130余万元。日前,大连中院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3年、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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