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通过电话采集“诬陷”证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0:34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南京市某公证处为一“索贿”案被告作了一份“证据保全”的录音公证。资深律师钱苏平告诉记者,此举已开我国公证之先河,但在刑事案件中,我国确实尚无采信经公证的证据之先例。这份公证到底有何效力?记者在深入采访当中,发现南京律师界为公证立法的呼声颇高。 公证处的公证
一名女统计员杨某托业务单位的负责人黄某买了两台电脑,此事过去两年后,检察机关认定杨某借此机会向黄某索要了第三台电脑。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期满后,杨某奔波于北京、南京、徐州等地多方取证,试图证明自己的清白。2003年7月29日下午,在律师的建议下,她请来南京市某公证处的公证员在电话旁进行公证,再打电话找到当年指证她受贿的黄某,进行对话。结果黄某在免提通话中承认,自己当时迫于某些压力,诬陷了杨某。公证员对对话过程和内容进行了现场公证。 公证员对以这些对话为内容作了现场公证。日前,江苏省高院指定徐州市中院进行审查,徐州市中院随后将案件发回沛县法院。11月15日上午,沛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对该案进行听证。 公证处认为“很正常” 但公证处能否为涉及刑事的案件作出公证?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公证处的公证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该工作人员认为,杨某所涉及的刑案早已审理终结,他们所作的证据保全属于正常的公证业务范围之内。 南京多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惊讶,他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公证处能为刑案作证据保全。在刑事诉讼中经过公证的书证有多大效力?钱苏平律师表示,在刑事案件中,我国确实尚无采信经公证的证据之先例。而且目前在这方面,我国尚无相应规定,也没有实践的先例。但是,钱律师表示,公证处是公证一个事实,而这个事实可以成为该案证据链中的一环。 为刑案公证很罕见 记者在网络上发现,一些法学专家撰文认为,由于刑法和民法对证据的定义、采集和认定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考虑到公证机构本身的法律性质,公证业务之一“证据保全”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民事证据的范围内,也可包括一些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南京法学专家王思涛告诉记者,民事案中有关公证证据倒是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6款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刑案中证据收集主要由司法机关完成,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收集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但从没听说公证处可以为刑案作保全证据方面的公证。记者眭军杰 (编辑 云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