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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能继承这份遗产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2:01 南京报业网

  我和老伴12年前再婚,双方都有一儿一女,全都已经成年。她的孩子全都在国外生活,儿子至今未归,女儿4年前才回国工作,但一直住在夫家很少来看我们。我的孩子们则都在南京工作,平时经常回家照顾我们。3年前老伴儿生病住院,我的两个孩子全都轮流到医院伺候她,照顾得无微不至。但去年3月,老伴还是撇下我先走了。

  现在我想请教贵报的“说法”版编辑几个问题:一、我的孩子们和老伴的继子女关系
能否成立?二、我的孩子们平时这么照顾我们,我和老伴共同买的房改房在分割遗产时,他们有没有份儿,能不能多分一些?一位72岁的老人

  律师解答

  南京益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何锐: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两位老人再婚时孩子们都已成年,双方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和被抚养关系,老人和对方的孩子也就无法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但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协议(书面或口头)互相承认这层关系的情况除外。第二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没有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的,能够继承女方遗产的只有3个人,即老人和女方的两个亲生子女,男方的两个亲生子女没有份;但如果能够证明在女方生前,男方的孩子的确尽到了很大的扶助和赡养义务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地分得一部分财产。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成立,则男方的子女能够享受和女方的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可以平等继承继母的遗产。(以上解答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法条解读

  新《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便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解除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金陵晚报记者毛蕾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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