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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规定作弊补考没学位 学生告母校违反学位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3: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学校没授予学生学位,是学术问题还是行政纠纷?成都某高校两名学生因涉嫌考试作弊,两名学生因4门功课补考,最终都没有获得学校授予的学位证书。昨日,武侯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4起罕见的状告母校不授予学位案,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类案件成为了双方争论的最大焦点。

  事由:作弊补考毕业没有学位

  黄聪(化名)是成都某高校2000级工商管理专业本科班的学生,今年7月从该校毕业至今,他都没拿到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昨日上午在法庭上,他的代理律师李富强说,黄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了学校颁发的毕业证,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校方就应当将黄的相关资料报校学位委员会评审,并依法授予黄学位。

  “但是,校方却以黄重修科目超过4科为由,拒绝授予黄学士学位,我们认为校方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李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校方授予黄学位。

  无独有偶,该校另一学生周东(化名)也因4科补考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而张娟(化名)等两名学生因涉嫌在考试中作弊也未获得学位。法庭之上,他们的代理人都认为校方应浞⒀恢な椤?lt;/p>

  学生:状告母校不给学位违法

  法院能不能管这样的纠纷?庭审中,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学生方的代理人认为,高校是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管理,是一种行政职权;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并非老师与学校之间的上下级内部行政关系,而是一种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位授予行为是一种教育行政许可行为,因此法院可以受理这类行政纠纷。

  该校制定的《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第7条中,明确规定了6类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其中第二种、第六种情况分别是“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补考者”和“考试(考查)有舞弊(含协同舞弊行为)者”。“学校的这些规定明显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学位条例》内容有冲突,不具有效力。”李富强说。

  校方:学术自由法院不宜插手

  校方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说,《学位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高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且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才能获得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未获得学位是因没达到这样的授予标准;更为重要的是,教育部转发的相关函中明确指出,学位授予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因此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学位授予问题涉及到学术自由问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介入学位授予问题实际上是对学术自由的干预。我们认为,学位问题不宜由法院进行审判,何况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该校另一代理人补充说。

  鉴于我国法律对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学位授予”纠纷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宣布休庭。据悉,该院将就此请示相关部门,并将于近期做出判决。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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