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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被扣两年无结果 车主起诉省交警总队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8:35 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2月6日讯(记者文刚实习生符策伦)一辆营运大客车因涉嫌是报废车辆被省交警总队扣留,但两年来有关部门却从未作出处理决定,车主因此向法院起诉,索要处理决定。此案今日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韩花在起诉状中称,她于2000年6月自筹资金,从海口理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入珠江牌GZ6100型41座大客车一辆。该车应海口车管所的要求补充办理各种凭证,最终得以
入户登记,领到了琼A06281号车牌和行驶证,取得对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和行驶权。根据当时政策规定,该车挂靠海南省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

  2003年1月17日,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涉嫌报废车辆为由,在万宁市将正在营运的琼A06281号大客车扣留,时至今日已近两年,交警总队仍未对该车做出处理决定。

  法庭上,双方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扣留该车是否有事实依据

  韩花在诉状中认为,该车是2000年制造出厂的于2000年9月20日合法登记入户。按《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从车辆类型、用途、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来看,都没有达到报废的标准。公安机关以涉嫌报废车辆为由扣留该车,必须按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先做调查收集证据,确认该车构成报废条件,才能对该车进行暂扣,在法定时间内进行签定和认定以及作出处理决定。而省交警总队在没有客观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扣车,违反了办案程序,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省交警总队认为,扣留该车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他们根据有关方面要求依法调查琼北车管所涉嫌违规给报废车入户的情况,琼A06281号客车是涉案车辆之一,省交警总队也经过多方面的查找布控,是依法扣押的。

  焦点二:省交警总队督察科是否有权扣车

  原告提出,扣留该车的行政主体为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督察科,不享有国家对单位外的执法权,也未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扣留该车时仅有一人在场执法,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因此,扣留该车的执法者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一种违法行为。

  省交警总队辩称,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其警务督察科对涉案的琼A06281大客车及相关人员,依法享有调查权、扣押权。

  焦点三:省交警总队有没有履行行政行为告知程序

  原告认为,在该车被扣留的近两年期间,车主韩花多次到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督察科询问扣车事实、理由、依据、鉴定结论、向何地申请复议和申诉、起诉时限,都得不到相应答复,惟一听到的一句话就是“等鉴定”。涉嫌报废车辆的鉴定程序规定的时间为七天,他们却一等就是两年,被告在此期间未制作扣留车辆处理的法律文书,造成车主没有享受到法定的权利,这是一种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辩称,原告及其代理人在该车被扣留的近两年时间,并未向其提交作出处理请求的书面申请。

  焦点四:原告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省交警总队认为,该车是海南省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于2000年9月5日购买的,并于当年9月办理了入户登记手续,其车主应是海南省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而不是韩花。韩花与该车的被扣留不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及其代理人辩称,该车是按当时政策规定,旅游汽车必须要以12家管理公司的名称办理车辆入户和营运,所以该车挂靠在海南省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并和该公司签定协议,该车的财产权归韩花所有。

  焦点五:省交警总队作为被告是否合适

  省交警总队认为,他们于2004年1月16日依法将该案,包括该车,一并移交给了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公安局正在对该案进行处理,他们不应当作为被告。

  法院今日没有当庭宣判。

  作者:文刚 符策伦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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