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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驳回再胜源公司上诉 擅自采集脐带血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8:50 东方网-文汇报

      通讯员潘巳申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一起由采集脐带血引发的“民告官”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不能擅自采集脐带血,驳回上海再胜源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确认上海市卫生局取缔该公司非法采血行为于法有据。

      上海再胜源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脐带血等干细胞储存以及干细胞相关产品研究、开发业务的企业。去年8月,本市部分媒体报道了该公司经营脐带血干细胞库的业务情况,市卫生局遂对此
展开了调查取证。通过对再胜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市卫生局依法认定这种采血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并于今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行为,没收与之有关的设备YSD-35-125液氮生物容器3只、YSD-35-200液氮生物容器1只。

      再胜源公司不服市卫生局的强制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卫生局取缔再胜源公司擅自采血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行政程序合法。但是,市卫生局没收该公司液氮生物容器属于行政程序违法。再胜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脐带血属血液范畴 采集需取得许可证

      市二中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脐带血是采自胎盘的血液,其成分与新生儿血液成分一致。再胜源公司采集脐带血是为了分离提取、存储造血干细胞用于临床治疗,因此该脐带血属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所称的血液范畴,这一采血行为属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我国目前对血液的采集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采集脐带血需要得到卫生行政许可。再胜源公司所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能证明其符合开办企业的条件,获得了工商许可,不能证明上述采血行为已经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据此,市二中院驳回了再胜源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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