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船运擅自放货物 托运人货款难收回 法官假日立案助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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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8:50 东方网-文汇报 | |||||||||||||||||
文/本报通讯员鲍丽鸣本报记者徐亢美
一份份证据材料反映,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一家下属公司将一批货物交“安蒂诺”轮从上海承运至外国一个港口,货物运抵后,“安蒂诺”轮所属外国船公司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先行放出。货物出手后货款再也无法追回。 但按常规,扣船申请一般在船舶到港后提出,“安蒂诺”轮还未到港,法院能突破常规预期下达扣船的命令吗?立案庭的周法官意识到案件的特殊性和紧急性,他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只经一小时,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得到了上海海事法院明确答复:“同意对‘安蒂诺’轮实施扣押,并正在制作裁定书和扣船令。” “安蒂诺”轮按时于当天傍晚6时进港。船一靠岸,制服整齐的周法官等登上该轮,向船长宣读扣押船舶裁定和命令书。船长拿起手机与船公司取得了联系,船公司和保险公司马上将派中国律师上船处理。 船公司委托的律师来后提出:正值假日,目前无法要求船舶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律师希望别影响船期,否则船公司损失将会很大。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周法官当即主持了双方当事人协商会议,4个小时后,双方对担保问题达成了协议:由船公司一方的律师将自己的房产作为信用和实物担保,在收到这份担保书后,法院随即对“安蒂诺”轮解除了扣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