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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在赡养案件中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9:39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赡养案件中,老年人享有以下权利:先予执行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由此可见,老年人在进行赡养纠纷诉讼时,法律已明确而又具体地赋予了老年人在法
院作出判决之前,就享有先予执行、先予给付一定货币或一定生活急需物品的特殊权利,以解申请人的燃眉之急和实际困难。

  司法救助权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障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从以上司法解释可知,老年人因儿女不孝,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赡养纠纷时,确因生活困难,无法交纳诉讼费用的,在起诉时可以同时提出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将会做出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决定,从而使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能打得起官司。

  (韩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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