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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文说明法院判退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9:40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整理 【案件】

  黄某去一电器产品专营店购买 D VD机,老板为其介绍了一进口品牌。买回家后,黄某发现该DVD机的说明书等全部资料都是英文,无法知道其性能、规格以及完全掌握使用方法,便要求退货。对方称已教给了黄某使用方法,所以不能退货。黄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黄某退货,商店返钱。

  【解读】

  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李宗胜):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该商场所售DVD机的说明书等全部资料都是英文,没有出具中文标识,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该商店没有提供中文标识及说明书,只是由老板向黄某简单地教了使用方法,从而使黄某难以了解所售DVD机的真实情况,不能正确地使用所购DVD机。该商店的做法,阻碍了顾客知悉权的实现。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商店应当将钱返还给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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