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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工违规操作压伤前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0:46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因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23岁的张军在痛伤右手之后,不得不为自己的重大“过失”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南京浦口法院珠江法庭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时,适用最高法院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判决减轻雇用张军的包子房老板50%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3岁的张军来自安徽农村,在南京浦口一家包子房打工。去年9月21日上午,张军在工作时,将右手伸进正在高速运转的和面机面斗内拨面,结果被和面机压伤右前臂,不仅花去2.3万余元医疗费,还留下终身残疾,后经法医鉴定达到7级伤残。

  张军认为自己是在替老板工作时受伤,老板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事故发生后,他找包子房老板和超市索赔未果,一纸诉状将两者告上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万余元,其中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庭审中,包子房老板一脸委屈地说,张军是一名熟练工,应该知道操作规程是严禁操作工将手伸进正在运转的机器里的,况且和面机机身的明显位置上还印有“严禁机器运转时将手伸入面斗内”的字样。包子房老板据此认为,张军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己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

  浦口法院珠江法庭审理后认为,张军在从事雇用工作中造成伤残损害,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雇主虽然没有过错,但根据“无过错原则”也应当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责任。但张军违反操作程序在和面机运转时将手伸进面斗内导致损害,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法庭据此确定包子店老板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包子店老板赔偿张军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浦文金陵晚报记者毛蕾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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