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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今年7月1日起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1:12 燕赵都市报

  11月30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规定了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1元的普调标准和特殊群体的调整标准。通知规定起调时间为2004年7月1日,并于12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普调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1元基本养老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增加)。

  -特殊群体调整标准

  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1983年9月9日职称改革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称改革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退休前企业聘任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以上各群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照顾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低收入群体调整标准

  退休人员在普调和享受特殊群体调整政策后,缴费年限满19年及以下,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30元的,可再增加1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30元为最高限额。

  缴费年限满20年至29年,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440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40元为最高限额。

  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可再增加2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90元为最高限额。

  退职人员在普调(不执行特殊群体照顾政策)的基础上月基本生活费仍低于300元的,可再增加1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00元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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