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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例驾驶人状告交警部门案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5:13 新华网

  12月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来内蒙古首例驾驶人因为没有系安全带受到处罚后状告交警部门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告玉泉区交警大队对原告黄先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责令该大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驳回黄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玉泉区交警大队承担。

  2004年6月12日8时30分许,黄先生驾车经过玉泉区交警大队辖区的卷烟厂岗楼时,
因为没有系安全带,被交警扣了驾驶本并且罚款50元。6月14日,该大队给黄先生出具了落款日期为当日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黄先生认为玉泉区交警大队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遂在3个月后将其告上法庭。10月12日,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该出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将该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玉泉区交警大队6月14日才向黄先生出具并送达处罚决定书,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的规定,故应认定该大队对黄先生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黄先生还要求该大队承担他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但是因为他在庭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故该院不予支持。(文/高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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