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投资款”该不该返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5:05 哈尔滨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从事电器生意,收入颇丰,提亲的人络绎不绝,但均被我拒之门外,因为我一直钟情于高中时的同学朱某。托人说合,朱某的父母对我很满意,只是朱某未置可否。我给朱家送去了8万元钱,终于获得了朱某父母对婚事的完全支持,并操持着为我们订了婚。然而,不久之后,朱某反悔,坚决要求分手。强扭的瓜不甜,我只得同意,但要求退还8万元钱,朱
读者 曾定友 曾定友同志: 你将8万元钱作为聘金送给朱家,系一种赠与行为,不过,这种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以你与朱某缔结婚姻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你与朱某仅订了婚,没有结婚,在双方确定分手后,所附条件已经不可能成就,因而朱家应将这8万元钱返还。律师辛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