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未确认古槐归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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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5:28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剑光)本报9月22日报道的《500岁古槐私产?国有财产?》近日有了进展,户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户县政府补偿9万元的请求,但判决书没有确认古槐树到底归谁所有。 原告姚长安与被告户县政府争议的这棵古槐树,是户县“古槐广场”的标志物,树龄500年,是原告姚长安的父亲于1951年随同房子一并买来的,当时古槐树就在他们家的院子里
2004年7月18日,姚长安将户县政府告上法院,认为被告征用或占用他家的古槐,都应该按古槐的现实价补偿其9万元。被告则认为,1976年原告的宅基地已被征用为国有,古槐树当时也给了补偿(1元钱),因此古槐树的所有权应属国有。 11月25日,户县法院审理认为,古槐树属于原告姚长安之父购买房屋时的附属物。但被告户县政府于1976年已经征用了原告的全部宅基地,同时要求砍伐古槐树,并给付了砍伐费用(砍伐费1元发给了当时的生产队,未发给原告)。1997年古槐树被西安市政府挂牌为古树名木后,被告并未对古槐树实施侵害,现原告要求被告给古槐树补偿9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近日,原告姚长安接到判决,表示不日将上诉。 500岁古槐私产?国有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