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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人闹离婚丈夫偷卖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5:45 深圳商报

  俩人闹离婚丈夫偷卖房

  法院判决,共有房产不得私自转让,购房者柯某退还房屋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冼晓莉)因为黄女士与丈夫谢某闹离婚,谢某背着她把家里的一套房子偷偷卖给了柯某。为了追回房产,黄女士将丈夫与买房者一齐告
上法庭。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判令柯某退还房屋。

  黄女士称,房子被丈夫偷卖

  原告黄女士诉称:去年11月30日,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谢某与柯某签订了《房地主买卖协议书》,约定将坐落于龙华和平路某花园的403房卖给柯某。柯某向谢某交纳了2万元订金后,于去年12月1日住进该房。黄女士要求柯某停止执行无效的购房协议,并愿意负责退回订金,柯某却拒不搬出,并在该房居住了4个多月。黄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他们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无效。另外,柯某住进此房后,每月收取租金2100元,黄女士要求判令柯某支付房租9000元。

  柯某认为,依据合同入住

  被告柯某辩称:当时,黄女士与其丈夫在地产中介处挂牌登记,拟转让她与丈夫共有的一套房子,谢某多次与他洽谈房屋买卖事宜,双方约定价为24万元。他曾多次打电话到黄女士家中,黄女士知道并参与了买卖房屋。黄女士要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他的订金4万元、并支付1000元的搬家费。另外,这套房已经升值,黄女士还应支付他升值差价9万多元。

  被告谢某在庭审中完全支持妻子对他的控告,称当时勉强同意将房子私自卖给柯某,妻子要求要回房子是正当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日,在未取得原告黄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柯某与谢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卖方收取买方订金2万元。法院认为,上述转让的房屋系黄女士与谢某的共有房屋,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二被告清楚知道该房屋属于共有财产,故两被告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柯某应退还房屋并支付给黄女士房屋使用费4500元。至于被告所要求的原告双倍返还订金诉讼,另案处理。

  作者:记者乔会清通讯员冼晓莉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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