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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今年“九项指令”呵护农民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7:05 大连晚报

  今年“九项指令”呵护农民工记者获悉,从今年上半年至今,我市先后出台实施了9项规章制度,力求从根源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首席记者张晓昭实习生 黄丹

  市法制办、市建委等8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今年上半年市政府以政府令下发《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至今,我市先后出台实施了9项规章制度,力
求从根源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抵付农民工工资

  这是《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中的一条规定。其中还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30%存入建设资金,凭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办理开工建设手续。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同时规定,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建筑业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农民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

  此规定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对开发商信用实行“一票否决制”

  2004年7月,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大连市进一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

  《方案》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取消信用等级并公示社会,同时告知企业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市建委不予其资质年检。政府要带头清偿拖欠工程款

  7月10日,市“双清欠办”印发《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中说,各级政府要树立诚信形象,带头清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至2004年年底的清偿不得低于70%,2005年年底以前全部清偿到位。按当日由市“双清欠办”制定的相关工作方案,市政府拖欠,属于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局筹集资金,市建委按清欠计划组织偿还。拖欠工程款的四个认定标准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是7月10日《通知》的附件之一。其中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定义是: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竣工的工程和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其认定标准有四:

  已竣工结算: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欠款;已经签订还款协议,未按计划偿还的工程欠款;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工程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

  已竣工未结算: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合同结算支付的工程款。

  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42天,发包人尚未验收,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尚未投入使用的,要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

  在建工程欠款: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2003年12月31日前停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农民工诉讼费可减免缓

  市“双清欠办”8月7日印发的《大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双清欠工作职责任务的通知》,将双清欠工作的职责分解到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13个政府部门。其中要求司法部门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大连市建筑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劳动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建立法律援助联动工作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

  人民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对于农民工交纳诉讼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可依法作出减、免、缓诉讼费的决定。农民工申请先予执行但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标书”中不承诺按时支付工资可视为“废标”

  7月,市建委印发《大连市防止发生新拖欠工程款行为实施办法》。要求招标管理部门在审查投标单位资格时,要把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作为审查内容,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不能参加投标。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必须有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投标文件中没有对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做出承诺的,可按“废标”处理。同时,增加对各单位拨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内容。施工企业可拍卖工程解决拖欠款

  按照市建委今年7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政府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工程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施工企业优先受偿。施工企业收回的拖欠工程款应首先用于支付劳务企业的劳务费用。“包工头”惹祸,发包者承担连带责任

  市建委7月下发的《关于建立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中说,对违反规定使用非法人劳务企业或自然人“包工头”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支付工资欠款,对无资质非法“包工头”予以取缔,清出建筑市场。工程款10%存入农民工工资账户

  市法制办、市建委等政府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说,建设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应将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资金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建筑企业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经“双清欠办”核实出证,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发、规划、施工手续。

  作者:首席记者 张晓昭 实习生 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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