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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税务将代扣单位应缴工会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7:51 扬子晚报

  本报讯从下个月开始,南京市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拨工会经费不能打折扣了,应缴工会经费将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拖延、少缴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经催缴无效,地税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按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南京市政府正式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

  将由地税部门“接手”代征的范围包括,凡在南京市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应上缴工会筹备金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的工会经费。

  实施办法再次明确,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根据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都应享受单位的工会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部门和工会负责催报、催缴。经催缴无效,地税机关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施文 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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