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未经民政登记孩子没有继承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8:48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案件类型:民事纠纷案件来源:12348庐江县的王女士昨天下午向合肥12348讲述自己面临的双重痛苦,丈夫尸骨未寒,公婆不但不要丈夫生前收养的孩子,还为争财产将她告到法院。 今年40岁的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年,一直未生育。去年11月,他们收养了一个几个月大的孩子,并到乡镇计生部门为孩子办了相关手续和户口,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正式收养手
(施健康)律师说法:从情理道德讲,公婆不应和儿媳争夺财产;从法律角度讲,王女士的孩子由于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不具备继承权。《收养法》中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作为配偶的王女士除了拥有和丈夫共同财产的一半外,还可继承丈夫的部分财产。 (148值班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