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截留我们的土地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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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9:51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们是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的村民,因为政府要修建竹城公路,今年年初,我们有不少责任田被征用,县里制订的征地补偿标准本来就低于2002年实施的《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法》,但县里又在此基础上下文将本应给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截留了12%。这种作法引起了征地农民的不满,请求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切实维护征
记者在村民代表送来的一叠材料中发现,城步关于竹城公路的征地拆迁安置标准确实低于邵阳市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县政府文件中还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县、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分别占6%,土地所有权人占82%”。记者为此采访了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部门,该部门一负责人说,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禁止以任何理由压低征地补偿费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费用要足额列入概算,不能损害农民利益。土地补偿费只能属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以用来发展集体经济或发给村民,县、乡两级政府无权截留。本报记者欧金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