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辞不满1月扣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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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0:13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84612345热线报道】 未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却要求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否则所扣取的押金不退。 今年8月8日,陈红丽应聘到江苏路上的墨梅茶社做服务员。茶社未跟她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上告知她的月工资是800元。连续几个月,茶社均从她工资中扣取了50元,共扣取了200元的押金。11月18日,她向周诚提出辞职,于12月5日离开了茶社。但是周诚却要求她
墨梅茶社老板周诚这样向记者解释,陈红丽来茶社上班时,她向他承诺将干到春节前的,现在她却要提前几个月走。既然陈红丽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茶社只好扣下她的押金。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黄萍律师分析认为,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约定试用期的员工要辞职的话,确实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跟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双方仍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只是在此情况下员工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员工任何形式的押金。陈红丽现在提出了辞职,即使茶社不同意,她也可以随时离开,而茶社必须一次性结清她的工资,并立即退还违法收取的押金。 金陵晚报记者徐统余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