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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获赔两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1:30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日前,经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终结,因住院分娩期间胎死腹中而状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的产妇俞骊珈获得了21858元赔偿(本报曾作详细报道)。

  今年10月20日,大理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庭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俞骊珈于去年11
月15日至同月20日间,到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住院分娩,原被告形成医患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对原告的医疗行为经鉴定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应认定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常规的情况。其过失行为与原告胎死腹中的结果,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对由此给予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给原告带来了肉体、精神上的痛苦,应按医院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等级、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当地居民生活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原告支付的鉴定费应由医院全部承担。限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各种费用合计21858元。

  原被告双方均未对此判决提出上诉,并于日前履行了判决。

  秦蒙琳(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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