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认员工行盗 公司成了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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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1:3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侵权还是维权 双方各执一词 昨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北门法庭审理了一起名誉侵权案,一男子辞职回乡后因被原单位指认有盗窃行为而将对方告上法庭。
被指行盗 辞职员工状告原单位 蓝某今年24岁,广西人,今年7月毕业于我省某高校。今年8月,他与昆明市内某高校下属的一家培训公司签订了临时性合同。 蓝某在公司里担任了一段时间的语文教师及班主任后,兼任单位会计,任务增加了许多,常常工作到很晚。渐渐的,蓝某觉得精力透支,难以适应,便于今年10月提出辞职。10月底,他在老家某单位工作期间,接到乡派出所通知,要求其前往昆明向公司说明“行盗”之事,蓝某觉得很奇怪。之后,他又陆续得知县公安局、县人事局、县农业银行、村委会及毕业母校的相关部门均收到了公司所散发的“行盗”信件。 此事发生后,在家乡工作的单位领导找蓝某谈话,要求他对此予以说明;蓝某的乡邻及朋友也开始议论纷纷,家人也非常担忧。在强大的压力下,蓝某辞去家乡的工作,只身返回昆明躲避流言蜚语,但至今仍未找到工作。 11月12日,蓝某把曾经供职的昆明这家企业告上了法院,要求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1000元。 侵权 维权 庭审双方各执一词 在昨天的法庭上,蓝某辩称,被告在没有任何凭据的情况下,凭主观臆断认定自己具有“行盗”行为,并通过函件的形式在其家乡和母校广为宣传,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构成了诽谤,给他的名誉造成损害,在他的家乡和母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给他的精神带来了损害。另外,蓝某称,已将相关财务账目全部移交给了原所在公司。 蓝某曾供职的这家昆明公司辩称,10月12日,蓝某在没有办理辞职、完清移交手续的情况下,将14名学生的班费、学费共计1110元,以及公司交其保管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印鉴卡原件各一份一并拿去后匆匆脱离公司,去向不明;直到现在为止,其财务手续还没有交接,还未归还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和财务材料,致使公司的财务仍然处于瘫痪状态。 这家公司还说,呈函于相关单位是希望能帮助寻找蓝某其人,是企业在受不法侵害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也是对社会治安防范履行责任和义务,于法、于理无可非议。所以,公司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造成侵权。 11时许,法院进入调解阶段,由于被告方拒绝,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节外生枝 出了法庭又进派出所 昨日的庭审中,还有一名学生出庭作证,说蓝某欠他600元。由于学生当庭要求还钱,法院认为此事应该由派出所来决定。庭审结束以后,包括出庭作证学生在内的14名学生称,担心蓝某不还钱,一直等候在北门法庭的门口,要求蓝某还钱,竟令蓝某无法脱身,法官只好把他带进法院。随后,有学生报警把蓝某带到了西站派出所进行调查。 昨晚10时许,调查结束后,蓝某从派出所出来又时被守侯在门外的10名学生堵住。在朋友的掩护下,蓝某得以脱身。但其朋友在此过程中又和学生们发生了争执并动手,导致蓝某的朋友被打伤。双方随后又到北门派出所解决此事。 本报记者 丁强 实习生 谭江华(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