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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过量下楼不慎而丧命 生日宴成送别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4:0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12月8日杭州消息(记者陈淦通讯员郑苏程)客人在酒店里喝酒过量,不慎从楼梯上摔死,一场生日聚会成了送别酒。为此,死者的家属把酒店告到了法院。

  今年1月15日晚,一个朋友邀请王某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一家酒楼就餐。因为是朋友的生日聚会,酒桌上推杯换盏,气氛很是热烈,王某也喝得有些过量。

  当晚20时左右,王某离开就餐的包厢到一楼洗手间,在从包厢至二楼平台转弯下一楼梯过程中,不慎摔滚至一楼地上,当即头部受伤。当时,在楼下的厨师听到有人从楼梯上滚下来的声音,马上去把他扶起来,并告知了一同喝酒的人,急送医院诊治,办了住院手续。经医院诊断,王某为脑干损伤、弥漫性脑挫裂伤、酒精中毒,后因确诊为脑死亡而出院。因伤势过重,出院后的王某于1月29日死亡。

  虽然喝酒有些过量的王某摔死在酒楼里是个意外,但他的家属提出王某已与酒楼因餐饮消费而形成了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作为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保卫义务是法定的积极作为义务,酒楼二楼到一楼的楼梯没有达到国家建设部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楼梯两侧没有扶手,王某在从二楼下楼梯途中摔倒,其伤情与被告楼梯不符合安全标准之间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

  酒楼的业主认为,酒楼开业一年多没有发生过有客人从楼梯摔倒的现象,楼梯上铺有地毯,有防滑措施,建设部的文件没有强制规定楼梯一侧必须设扶手,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也不是强制性规定,同时对于王某醉酒摔楼致死的结果,根本无法预见,醉酒的人在法律上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法律也没有强制经营者对醉酒的人提供特殊关注的义务。法院认为,作为酒楼的经营者,最了解酒楼的实际情况,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对酒楼具有他人不可比拟人控制能力。

  法院还认为,酒楼的楼梯除梯段净宽外,虽未违反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规定,但违反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应达到的安全性要求,且与该通则要求(其中楼梯踏步应适用其它建筑物楼梯的标准)有较大差距。保证楼梯的安全性达到的应有要求,属于酒楼业主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还认为,酒楼业主对其酒楼楼梯实际情况与标准存在较大差距时未及时加以改正,也未采取其它合理措施予以弥补,故王某在酒楼用餐过程中下楼梯时摔楼致死,与酒楼楼梯不符合通则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具体责任范围的确定,考虑到王某自身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酒楼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必然性,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加重,应按加重的比例承担,即对造成王某死亡的原因比例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酒楼业主赔偿因王某死亡、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2558元,赔偿王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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