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刘方仁儿媳获刑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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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2:33 新京报 | ||||||||
北京一投资公司董事长为收购贵阳某公司股份,曾送出500万元好处费 据新华社贵阳电(记者何云江)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就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原董事长刘志远巨款行贿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儿媳案进行宣判,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3年,同时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刘志远现年40岁,大学文化,原系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兴业)董事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刘志远于200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底,贵阳市政府研究决定,拟出让贵阳市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部分国有股权。信息传出后,世纪兴业有意收购。时任世纪兴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刘志远经人介绍认识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的儿媳易阳。双方商定,由易阳负责协调贵阳市相关部门工作,收购成功后刘志远付给易阳好处费500万元。 世纪兴业对中天国有股完成收购后,刘志远从公司账上提取现金,自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分4次送给易阳人民币500万元。 据调查,被告人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了原贵州省证管办主任、案发前已任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向其索贿120万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世纪兴业公司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和影响,采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贿赂,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志远作为被告单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报料线索一经采纳,奖金至少百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