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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驾第一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2:36 济南时报

  时报12月8日讯(记者 刘云通讯员梁德宁)济南终身禁驾第一案今日在天桥区法院宣判,肇事司机陈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出租汽车公司及车辆承租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4日23时许,29岁的陈某(东阿县农民)驾驶白色捷达出租车,沿天桥西副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行至天桥西副道与官扎营中街交叉路口时,遇到家住槐
荫区50岁的刘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穿天桥西副道。陈某驾车将刘某连同自行车撞出,造成刘某受重伤(7天后,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事发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5月5日,陈某到天桥区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违法过错,承担全部责任。陈某由此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济南市“终身禁驾”第一人。

  法院还查明,陈某驾驶的出租车的所有人为济南大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由李某某经营。

  在此案审理期间,死者刘某的家属向陈某、大正出租车公司以及李某某提出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三方赔偿刘某住院医疗费、家属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3.454557万,其中死亡赔偿金22.0526万。

  法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规定,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肇事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但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无法律依据和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济南大正出租汽车公司和车辆承租人李某某从陈某某的运营中获利,应对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因陈某主动归案系自首,法院从轻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半;判决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90591.87元;济南大正出租汽车公司及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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