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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借债"死无对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2:39 新闻晨报

  通话记录裁定夫债妻还

  记者李郭平

  晨报讯丈夫生前借了好友6万元钱,由于借钱时没留下借据,第二年其车祸丧命后,做妻子的拖着这笔债务久久不予归还。债主无奈,只得将好友之妻告上法院,并凭借事后取得
的录音证据打赢了官司。昨天,青浦法院判决该债务关系成立,债务人邵某的妻子许某理应归还债权人6万元整。

  2002年10月20日,浙江来沪做生意的邵某因准备购车还少几万元钱,便特意赶回老家向好友章某借钱。因两人是很好的朋友,章某二话不说就拿出6万元交给邵某,也没要邵写下借条。不想仅仅几个月后,邵某就因交通事故于2003年1月意外死亡。之后,章某曾多次要求邵某的遗孀许某归还借款,但许某总是借故迟迟不予归还。由于没有留下凭证,章某怕许某赖账,就在通过电话讨债时,悄悄将对话内容录了下来,并于今年8月将许某告上法院,主张邵某所借款项是其和许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夫债妻还”天经地义。

  但在法庭上,许某提供了好几份丈夫生前立下的欠别人款项的借据,以此证明其故世的丈夫是个讲规矩的人,向别人借款总会出具借条。而章某虽然缺少直接证据,但向法院提供了自己曾在邵某购车借款的时间段向银行取款5万元的凭证予以佐证,而许某认为此证据显然只能说明章曾经取款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取这笔款的用途是借予邵某购车。对此,章某又向法庭提供了一盒录音带,里面有关于章某与许某5次通话的记录,内容均涉及章某向许某催讨借款人民币6万元、许某从未否认借款6万元,也多次表明等有了钱就会尽快归还,当章要求许出具借条时遭许拒绝的内容。

  听到录音里传来自己的声音,许某未予否认,也未提出要求对录音证据进行鉴定。但她最后又亮出一招,认为债务是其丈夫个人生前债务,与自己无关,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

  在双方举证后,青浦法院经过对证据及双方陈述的审查,确定录音证据有效,并于昨天作出由许某归还章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的一审判决。

  法规链接录音证据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其证据效力在1982年我国民诉法试行与1991年民诉法中均未明确规定,只是在一般意义上强调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于证据“非法”的范围作了界定:即一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是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因此只要没有上述“非法”规定的情况,就是合法证据,就如本案中,尽管章某未征求许某同意对通话内容录了音,但是录音证据仍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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