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作护身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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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2:39 新闻晨报 | ||||||||
养老院被判赔偿1.29万元 晨报通讯员陈丽记者诸达鹤 林老太在养老院中因地面滑湿摔成骨折,养老院竟以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责任。日前,虹口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财产损失1.29万元。
今年5月16日下午4时,林老太在房间内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骨折,花去各项医疗费用1万余元。林老太及其子女以护理不规范、存在严重过失为由把养老院告上法院。 养老院辩称,林老太住院时与他们签定了协议书和告知书,内有林老太受伤属免责范围的条款,且她选择了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之内。且养老院是福利机构,收费较低,林老太年纪大身体欠佳,对其受伤他们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林老太与养老院签定有养老机构收养人员入院协议书,林老太按约支付相关费用,并入住养老院,双方已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因此负有保障林老太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现林老太在住院期间摔伤,养老院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