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被判先行赔付车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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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2:55 新京报 | ||||||||
机动车司机撞伤骑车人承担次要责任,伤者仍在住院治疗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昨日,石景山法院做出了新交法实施后全市首例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被判决支付4.4万余元。
判决书首次指出,保险合同中的“有责赔付”与新交法相抵触,保险公司应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作出符合新交法的调整。 车主伤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 今年4月13日,唐先生就自己的捷达轿车向人保石景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 9月1日8时30分,唐先生雇用的驾驶员田某在东直门内大街新太仓胡同北口人行横道处,将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曾某撞伤。 交通事故经东城交通支队认定,司机田某承担次要责任,曾某承担主要责任。 为抢救曾某,司机田某先后支付了医疗费等4万余元。目前曾某仍在住院,尚需再支付医疗费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事故发生后,车主唐先生认为,伤者曾某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保险 但保险公司认为,唐先生与第三者的赔偿义务不能直接转移到保险公司,公司仅对唐先生承担保险赔偿义务。而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因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坏人身和财产损害,应在治疗终结后赔付。 另外,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为新交法颁布之后,实施之前,新交法第76条所规定的是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唐先生与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性质,而非强制保险,故该起案件不应适用该条款。 同时,双方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明确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既然交管部门判定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公司只能依合同约定按责任比例赔付。 法院保险合同中“有责赔付”与新交法相抵触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验车和年检时已受到了限制,实际上已具有强制性。 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作出符合《交通安全法》的调整。 此案中,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垫付义务已成为超越了保险合同义务上的法定义务,人保石景山支公司应当依据新交法的规定在10万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损失。该项义务已在新交法中明确规定,无需当事人以诉讼方式确认。 最后,法院判决人保石景山支公司赔偿唐先生已支付的医疗费、抢救费和为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共计4.4万余元。 专家观点 保险公司应无条件赔付 曾参与过新交法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马怀德认为,法院充分理解了新交法立法的本意,并且指出了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 马怀德称,投保人之所以去买保险,就是为了在事发后弥补自己赔偿能力的不足,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无条件的赔付,而不是“有责赔付”。 车祸无过错方终审少赔12万 一审被判承担60%责任,二审改判只需承担10%至20%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通讯员高志海胡欣宁)出租车司机将酒后误闯机动车道的骑车人撞死,所在新月联合公司一审被判令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该公司以判赔比例过高为由进行了上诉。昨日,市二中院改判新月联合公司只需承担10%至20%的赔偿责任。据法院介绍,这是新交法施行后的北京首例无过错司机遭索赔案获得改判。 今年6月4日凌晨,出租车司机张春民驾驶出租车行驶至东三环辅路一路口时,醉酒骑车人吴某突然逆行闯入机动车道与出租车相撞,吴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死者吴某承担。 事后,死者吴某亲属起诉,要求张春民和所在新月联合汽车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7.2万元。 一审法院判令,新月联合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0.9万余元。对此,新月联合公司提出异议,上诉到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非机动车一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事故,事发后机动车方尽到了注意义务,采取了必要措施,一审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比例未能体现新交法的立法精神,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因此,市二中院根据审判实践摸索出来的比例,改判新月联合公司只需承担10%至20%的赔偿责任。 最后,二中院的终审判决认定,新月联合公司赔偿死者吴某家属8.7万余元,比一审法院的认定减少了12万余元。报料线索一经采纳,奖金至少百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