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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 50%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6:06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李影实习记者裴睿)记者昨日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了《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家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了!

  据了解,今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上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规定的待遇。但《条例》并未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我省各地均反映由于新旧政策的差异,导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的一次性工亡待遇难以处理。该《通知》提出了针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养老金),2004年1月1日以后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除按上述条例规定处理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50%发给,所需资金由原支付渠道解决(原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金额)。

  据悉,今年我省有近200多名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其中没有享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的职工,其家属可即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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