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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经营也须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08:02 扬子晚报

  近日,秦淮区地税分局在对辖区内某社区居委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居委会在某小区内开设了一个小型停车场,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停车费,未缴纳相关税收。经检查核实,地税局依法对该社区做出了补税427元的处理。

  处理过程中,该社区负责人对补税提出异议,认为居委会为居民自治组织,不是盈利机构,不需要纳税;居委会组织停车场是为了解决居民停车难的问题和下岗职工就业难的问
题而开设,本身没有利润,应该给予税收优惠。为此,地税干部依法做出了解释: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一个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取决于其是否从事了应税行为,而不是其自身的性质,居委会、国家机关等非盈利性机构只要从事了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否则将受到税务部门的查处;该社区开设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符合了营业税中关于服务业税目的相关规定,应该缴纳相关税收。如果纳税人认为其符合减免税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经过税务部门审查通过,不可自行减免税收。卢识 邢恺 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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